企業項目審計管理製度(doc 7頁)
企業項目審計管理製度(doc 7頁)內容簡介
企業項目審計管理製度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審計的組織與實施
第三章 審計的主要內容
第四章 審計的工作程序
第五章 審計人員的主要職權和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企業項目審計管理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適應企業經營機製的轉換,促進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健全企業的自我約束機製,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實行全額承包的工程項目,必須在竣工結算後,經過審計認定,方可按項目全額承包責任書兌現。對於停工達一年以上的項目,可進行事中審計,根據中間結算情況和成本控製情況進行預兌現。
第三條 工程項目審計應以國家審計法規和財經政策為依據,以項目全額承包責任書為主要內容,對工程項目的財務收支、經濟效益和項目全額承包責任書規定的承包範圍、承包方式、承包內容、獎罰辦法等內容進行監督和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局屬各單位所有實行全額承包的工程項目。
第五條 工程項目審計實行局、公司和分公司三級管理、三級審計的辦法。局重點工程項目、單位造價在一億元以上的項目以及局直管項目,由局內部審計機構組織審計或委托公司進行審計,其他項目由公司、分公司內審機構依照本辦法自行審計,局內審機構視情況抽查。
第六條 審計項目由各單位分管項目全額承包或審計工作的行政領導確定,由各單位內審機構或審計人員(含專職和兼職)負責會同有關業務部門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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