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團內部審計複核工作管理製度(doc 3頁)
某集團內部審計複核工作管理製度(doc 3頁)內容簡介
某集團內部審計複核工作管理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為了規範集團內部審計複核工作,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北京首都創業集團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審計複核,是指集團內部審計部門或者專職複核人員對審計組提交的審計意見書、審計建議書以及所附審計報告等材料進行審核,並提出複核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集團審計部負責人為集團內部審計複核第一責任人,集團審計部負責人可以委托經驗豐富的高級審計師履行專職複核工作。
第四條審計組向集團內部審計部門提交審計意見書、審計建議書以及所附審計報告等材料前,應當經複核人員進行複核。
第五條審計組應當向複核人員提交下列材料:
(一)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建議書;
(二)審計方案、審計工作底稿及審計證據;
(三)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麵意見;
(四)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意見的說明或者修改意見;
(五)審計組長對審計報告的審核意見;
(六)審計定性、處理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
(七)複核人員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條複核人員收到複核材料後,應當辦理簽收手續。
第七條複核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對下列事項進行複核:
(一)是否按照審計方案確定的審計範圍和審計目標實施審計;審計工作是否符合相關的審計準則;
(二)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審計證據是否具有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五)對違反國家規定和集團規章製度行為的定性是否準確,處理意見是否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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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範集團內部審計複核工作,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北京首都創業集團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審計複核,是指集團內部審計部門或者專職複核人員對審計組提交的審計意見書、審計建議書以及所附審計報告等材料進行審核,並提出複核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集團審計部負責人為集團內部審計複核第一責任人,集團審計部負責人可以委托經驗豐富的高級審計師履行專職複核工作。
第四條審計組向集團內部審計部門提交審計意見書、審計建議書以及所附審計報告等材料前,應當經複核人員進行複核。
第五條審計組應當向複核人員提交下列材料:
(一)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建議書;
(二)審計方案、審計工作底稿及審計證據;
(三)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麵意見;
(四)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意見的說明或者修改意見;
(五)審計組長對審計報告的審核意見;
(六)審計定性、處理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
(七)複核人員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條複核人員收到複核材料後,應當辦理簽收手續。
第七條複核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對下列事項進行複核:
(一)是否按照審計方案確定的審計範圍和審計目標實施審計;審計工作是否符合相關的審計準則;
(二)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審計證據是否具有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五)對違反國家規定和集團規章製度行為的定性是否準確,處理意見是否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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