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屯溪區國有資產運營管理條例(doc 3頁)
黃山市屯溪區國有資產運營管理條例(doc 3頁)內容簡介
黃山市屯溪區國有資產運營管理條例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國有資產運營中心的權利及義務
第三章授權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監督與處罰
第五章附則
黃山市屯溪區國有資產運營管理條例內容提要:
第一條為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運營工作,盡快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國有資產管理體係及運行機製,以促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保值增值為目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投資及其收益形成的,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認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或財產權利。
第三條國有資產運營中心經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和授權,對全區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監管和運營,不具有行業和行政管理的職能。區國有資產運營中心的資產運營活動接受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國有資產運營範圍,是指區政府將所管轄的國有資產,授權區國有資產運營中心運營,先行授權範圍為本區經貿係統、糧食係統、供銷係統資產及資產收益和現由區財政局代管的國有企業資產。區國有資產運營中心代表區政府行使出資人權利,並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區行政區域內,由區政府管轄的國有資產運營工作。
第六條國有資產運營中心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國有資產運營中心應具有資本運營、利益協調以及在區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運作能力,能夠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二)具備實現規模經濟的能力;
(三)有健全的資產運營管理製度及相應的內部機構。
第七條區國有資產運營中心的領導體製實行區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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