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真機使用管理製度(doc 3頁)
傳真機使用管理製度(doc 3頁)內容簡介
傳真機使用管理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傳真機的使用申請、登記、維修、罰則等作業悉依本辦法的規 定辦理。
第二條 傳真機設置於各營業處管理組內,由總務助理人員負責其收發、登 記、統計、報告等作業。
第三條 傳真機的使用,僅限定業務上的連接,非業務(私用)一律禁止文件 的收發(傳真)事宜,倘有非業務使用者,初犯記小過,累犯記大過處分。
第四條 凡各營業處業務員、科長、業務經理(含以上主管人員)因公須使用 傳真機 時,應填寫“文件傳出申請單”並附有關傳真文件及說明理由,經業務經理批示 後,送總務助理員辦理。
第五條 總務助理員憑“文件傳出申請單”之核定後,才得辦得對外傳送 作業,作業完畢應登記於“文件傳真傳出登記簿”內,原稿發還原申請人。
第六條 文件對外傳送後,在“文件傳真傳出登記簿”內須記明發 文編號、申請人 姓名、傳真日期、日期、時間、事由、收文人姓名、收文(電傳)號碼等,於每月底影印一份 後,翌月一日(下班前)送總管理處核閱,逾期未報時,主辦人員應記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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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傳真機的使用申請、登記、維修、罰則等作業悉依本辦法的規 定辦理。
第二條 傳真機設置於各營業處管理組內,由總務助理人員負責其收發、登 記、統計、報告等作業。
第三條 傳真機的使用,僅限定業務上的連接,非業務(私用)一律禁止文件 的收發(傳真)事宜,倘有非業務使用者,初犯記小過,累犯記大過處分。
第四條 凡各營業處業務員、科長、業務經理(含以上主管人員)因公須使用 傳真機 時,應填寫“文件傳出申請單”並附有關傳真文件及說明理由,經業務經理批示 後,送總務助理員辦理。
第五條 總務助理員憑“文件傳出申請單”之核定後,才得辦得對外傳送 作業,作業完畢應登記於“文件傳真傳出登記簿”內,原稿發還原申請人。
第六條 文件對外傳送後,在“文件傳真傳出登記簿”內須記明發 文編號、申請人 姓名、傳真日期、日期、時間、事由、收文人姓名、收文(電傳)號碼等,於每月底影印一份 後,翌月一日(下班前)送總管理處核閱,逾期未報時,主辦人員應記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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