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縣單位經收票據處理條例(doc 1頁)
某市縣單位經收票據處理條例(doc 1頁)內容簡介
某市縣單位經收票據處理條例內容提要:
(一)經辦員於收取票據時應將票據內容及繳交明細依表定格式逐筆登記於應收票據登記簿表5.1.14,並送主任核章。
(二)向銀行索取“代收票據憑摺”登記並當日委托銀行代收,各通訊處不得保管票據。
(三)兌現票據悉數轉入已開立的一種或通知存款後再彙總公司並於登記簿記載彙出日期。
(四)兌現票據應於票據登記簿及代收票據憑摺注明兌現日期銷帳。
(五)經辦員應隨時查閱登記簿並向銀行查詢如發覺已兌現者應即彙款總公司。
(六)經辦員應將登記簿逐頁編號,加裝封麵,裝訂成冊妥為保管。
(七)本辦法未定事項視慣例或一般處理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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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辦員於收取票據時應將票據內容及繳交明細依表定格式逐筆登記於應收票據登記簿表5.1.14,並送主任核章。
(二)向銀行索取“代收票據憑摺”登記並當日委托銀行代收,各通訊處不得保管票據。
(三)兌現票據悉數轉入已開立的一種或通知存款後再彙總公司並於登記簿記載彙出日期。
(四)兌現票據應於票據登記簿及代收票據憑摺注明兌現日期銷帳。
(五)經辦員應隨時查閱登記簿並向銀行查詢如發覺已兌現者應即彙款總公司。
(六)經辦員應將登記簿逐頁編號,加裝封麵,裝訂成冊妥為保管。
(七)本辦法未定事項視慣例或一般處理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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