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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保養人員交通津貼支給條例(doc 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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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規章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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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保養, 人員, 交通津貼
營業、保養人員交通津貼支給條例(doc 1頁)內容簡介
營業、保養人員交通津貼支給條例內容提要:
第一條 本公司營業、保養人員因執行經常業務,確需以機車為交通工具並自備機車經總經理核準者,由公司按其實際服務日每月發給980元交通津貼。
但無能力自備機車者得申請公司補助購備機車。
由公司補助購備機車者每月發給交通津貼500元。
第二條 前條交通津貼於每月5日發薪同時發給之。
第三條 依本辦法支領交通津貼人員行車所需燃料費、保養修理費均應自理,不得向公司請領汽油費。除奉派遠途出差,其交通費得按員工出差旅費支給辦法核實支給外,概不得請領交通費。
第四條 依本辦法申請公司補助購備機車補助款以16300元為限。申請人得在氣缸容量100CC至150CC範圍內購買機車。
第五條 依本辦法申請公司補助購備機車以公司名義請領牌照,牌照稅及保險費由公司負擔該車使用期限為三年,使用滿三年該機車即歸申請人所有。
第六條 依本辦法公司補助購買機車人員因調職無需機車為交通工具或因故離職者,除停發交通津貼外,所補助購備機車應一次繳清折舊殘值(折舊率為每月480元),但調職人員可申請分月攤繳至繳清為止。
第七條 依本辦法公司補助購備用機車在未滿三年期限前若有遺失或損壞時應由申請人負賠償或修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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