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款回收管理條例(doc 1頁)
貨款回收管理條例(doc 1頁)內容簡介
貨款回收管理條例內容提要:
“未收款”:
當月貨款未能於次月5號以前回收者,自即日起至月底止,列為“未收款”。
“催收款”:
未收務員款又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回收者,即轉列為“催收款”。
“準呆帳”:
經銷店有下列所述的情形者,其貨款列為“準呆帳”。
(一)經銷店已宣告倒閉或雖未正式宣告倒閉,但其征候已漸明顯者。
(二)經銷店因他案受法院查封,貨款已無清償的可能者。
(三)支付貨款的票據一再退票,而無令人可相信的理由者,並已停止出貨一個月以上者。
(四)催收款迄今未能解決,並已停止出貨一個月以上者。
(五)其他貨款的回收明顯有重大困難的情形,經簽準依法處理者。
未收款的處理:
(一)當月貨款未能於次月5日以前回收者,財務部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其明細列交營業部核之。
(二)前項情形該轄區經理級主管,應於未收款期限內,監督所屬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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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款”:
當月貨款未能於次月5號以前回收者,自即日起至月底止,列為“未收款”。
“催收款”:
未收務員款又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回收者,即轉列為“催收款”。
“準呆帳”:
經銷店有下列所述的情形者,其貨款列為“準呆帳”。
(一)經銷店已宣告倒閉或雖未正式宣告倒閉,但其征候已漸明顯者。
(二)經銷店因他案受法院查封,貨款已無清償的可能者。
(三)支付貨款的票據一再退票,而無令人可相信的理由者,並已停止出貨一個月以上者。
(四)催收款迄今未能解決,並已停止出貨一個月以上者。
(五)其他貨款的回收明顯有重大困難的情形,經簽準依法處理者。
未收款的處理:
(一)當月貨款未能於次月5日以前回收者,財務部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其明細列交營業部核之。
(二)前項情形該轄區經理級主管,應於未收款期限內,監督所屬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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