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問題帳款處理製度(doc 2頁)
企業問題帳款處理製度(doc 2頁)內容簡介
企業問題帳款處理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妥善處理“問題帳款”,爭取時效,以維護本公司與銷貨經辦人的權益,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問題帳款”係指本公司營業人員於銷貨過程中(含表演與試用)所發生被騙、被倒帳、收回票據無法如期兌現或部分貨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形的案件。
第三條 因銷貨而發生的應收帳款自發票開立之日起逾兩個月尚未收回,亦未按公司規定辦理銷貨退回者,視同“問題帳款”。但情形特殊經呈報副總經理特準者不在此限。第四條 “問題帳款”發生後,該單位應於2日內據實填妥“問題帳款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並檢附有關證據、資料等依序呈請單位主管查證並簽注意見後,轉請人事部協助處理。
第五條 前條報告書上的基本資料欄由單位會計員填寫;經過情形、處理意見及附件明細等欄由銷貨經辦人填寫。
第六條 人事部應於收到報告書後2日內與經辦人及單位主管會商、了解情況後擬訂處理辦法,呈請直屬副總經理批示,並協助經辦人處理之。
第七條 經批示後的報告書,人事部應即複印一份通知財務部備案,如為尚未開立發票的“問題帳款”,則應另複印一份通知財務部備案。
第八條 倉庫部接到人事部轉來的報告書後,應將“問題帳款”的商品,專案列帳,免受試用日數的限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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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妥善處理“問題帳款”,爭取時效,以維護本公司與銷貨經辦人的權益,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問題帳款”係指本公司營業人員於銷貨過程中(含表演與試用)所發生被騙、被倒帳、收回票據無法如期兌現或部分貨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形的案件。
第三條 因銷貨而發生的應收帳款自發票開立之日起逾兩個月尚未收回,亦未按公司規定辦理銷貨退回者,視同“問題帳款”。但情形特殊經呈報副總經理特準者不在此限。第四條 “問題帳款”發生後,該單位應於2日內據實填妥“問題帳款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並檢附有關證據、資料等依序呈請單位主管查證並簽注意見後,轉請人事部協助處理。
第五條 前條報告書上的基本資料欄由單位會計員填寫;經過情形、處理意見及附件明細等欄由銷貨經辦人填寫。
第六條 人事部應於收到報告書後2日內與經辦人及單位主管會商、了解情況後擬訂處理辦法,呈請直屬副總經理批示,並協助經辦人處理之。
第七條 經批示後的報告書,人事部應即複印一份通知財務部備案,如為尚未開立發票的“問題帳款”,則應另複印一份通知財務部備案。
第八條 倉庫部接到人事部轉來的報告書後,應將“問題帳款”的商品,專案列帳,免受試用日數的限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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