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店組織管理條例(doc 2頁)
連鎖店組織管理條例(doc 2頁)內容簡介
連鎖店組織管理條例內容提要:
第一條 某連鎖機構(以下簡稱甲方,即連鎖權授予者)與 (以下簡稱乙方,即連鎖權授受者)之間為共存共榮,為保持良好之關係起見,特締結本合約。
第二條 乙方經甲方授權自合約生效日起,得以“某連鎖店”的商標公開營業。
第三條 乙方為本事業成功起見,應接受甲方組織章程規定事項,及全力配合甲方授權經營管理人員的執行事項。
第四條 本合約締結同時,乙方應交付給甲方商標授權權利金某萬元(一概不退還)。
第五條 乙方於簽約後,應接受甲方(企業統一形象)的計劃建議,進行店內布置或改裝工程,其費用均由乙方自理。如乙方配合不周以致影響全體或本身(有形或無形)利益時,乙方應負完全責任。
第六條 乙方有按季向甲方繳付基金服務費的義務,該費用自合約生效日起每六個月(半年)一次付清。由甲方通知乙方於期限內繳付。其金額依“某連鎖店組織管理章程第某條”辦理。
第七條 甲方應遵守的約束事項如下:
(一)甲方對於乙方所屬的編製區域內,未經乙方同意下,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樣的權利。
(二)甲方應定期提供免費研習機會給乙方。如有必要收費,應先經乙方同意。
(三)甲方對於乙方的經營,應聘請專家做評鑒及建議工作,努力提高乙方的業績。
(四)甲方應製造或開發采購商品及營業相關物品提供乙方,其售價應合理且在市價以內。
(五)甲方應聘請專家策劃所有連鎖店的統一廣告宣傳活動。
第八條 乙方應遵守的約定事項:
(一)應遵重甲方指定的“經營決策委員會”的一切決議事項。
(二)每月至少應提撥1萬元以上的費用與甲方授權的連鎖店共作廣告,此項活動並應交由甲方執行。
(三)每月至少應向甲方申購商品、物品達1萬元以上。
(四)應在規定期限內支付款項給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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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某連鎖機構(以下簡稱甲方,即連鎖權授予者)與 (以下簡稱乙方,即連鎖權授受者)之間為共存共榮,為保持良好之關係起見,特締結本合約。
第二條 乙方經甲方授權自合約生效日起,得以“某連鎖店”的商標公開營業。
第三條 乙方為本事業成功起見,應接受甲方組織章程規定事項,及全力配合甲方授權經營管理人員的執行事項。
第四條 本合約締結同時,乙方應交付給甲方商標授權權利金某萬元(一概不退還)。
第五條 乙方於簽約後,應接受甲方(企業統一形象)的計劃建議,進行店內布置或改裝工程,其費用均由乙方自理。如乙方配合不周以致影響全體或本身(有形或無形)利益時,乙方應負完全責任。
第六條 乙方有按季向甲方繳付基金服務費的義務,該費用自合約生效日起每六個月(半年)一次付清。由甲方通知乙方於期限內繳付。其金額依“某連鎖店組織管理章程第某條”辦理。
第七條 甲方應遵守的約束事項如下:
(一)甲方對於乙方所屬的編製區域內,未經乙方同意下,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樣的權利。
(二)甲方應定期提供免費研習機會給乙方。如有必要收費,應先經乙方同意。
(三)甲方對於乙方的經營,應聘請專家做評鑒及建議工作,努力提高乙方的業績。
(四)甲方應製造或開發采購商品及營業相關物品提供乙方,其售價應合理且在市價以內。
(五)甲方應聘請專家策劃所有連鎖店的統一廣告宣傳活動。
第八條 乙方應遵守的約定事項:
(一)應遵重甲方指定的“經營決策委員會”的一切決議事項。
(二)每月至少應提撥1萬元以上的費用與甲方授權的連鎖店共作廣告,此項活動並應交由甲方執行。
(三)每月至少應向甲方申購商品、物品達1萬元以上。
(四)應在規定期限內支付款項給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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