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火災保險事務處理準則(doc 2頁)
固定資產火災保險事務處理準則(doc 2頁)內容簡介
固定資產火災保險事務處理準則目錄:
第一條 目的為確保本企業各公司固定資產安全,對於各項固定資產的危險轉移、損失請求等保險事務處理有所遵循起見,特依“固定資產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的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範圍
(一)本準則所稱保險係指火災保險,但如有必要時,得增附加保險。
(二)本準則所稱應保險的固定資產係指易引起災害致於發生重大損失的固定資產,如建築物、機器設備、器具設備等。
第三條 投保要件
(一)各公司對於第二條所列固定資產包括現有、增設或承受,於取得後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險者,應辦理火災保險及(或)附加保險,其不易發生損失危險者,得於呈準後不予投保。
(二)已辦理保險但受益人更變時,須辦理變更手續。
(三)固定資產充為抵押品,雖認定不易發生損失危險未投保者,但質權人要求投保,仍應予投保。
第四條 投保辦理部門
(一)申請部門: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投保申請。
(二)審核部門:由安全工程師負責投保的申請的審核,並會會計部門。
(三)經辦部門:由總管理處財務部負責辦理投保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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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目的為確保本企業各公司固定資產安全,對於各項固定資產的危險轉移、損失請求等保險事務處理有所遵循起見,特依“固定資產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的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範圍
(一)本準則所稱保險係指火災保險,但如有必要時,得增附加保險。
(二)本準則所稱應保險的固定資產係指易引起災害致於發生重大損失的固定資產,如建築物、機器設備、器具設備等。
第三條 投保要件
(一)各公司對於第二條所列固定資產包括現有、增設或承受,於取得後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險者,應辦理火災保險及(或)附加保險,其不易發生損失危險者,得於呈準後不予投保。
(二)已辦理保險但受益人更變時,須辦理變更手續。
(三)固定資產充為抵押品,雖認定不易發生損失危險未投保者,但質權人要求投保,仍應予投保。
第四條 投保辦理部門
(一)申請部門: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投保申請。
(二)審核部門:由安全工程師負責投保的申請的審核,並會會計部門。
(三)經辦部門:由總管理處財務部負責辦理投保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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