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獎懲管理製度(3)(doc 4頁)
企業獎懲管理製度(3)(doc 4頁)內容簡介
企業獎懲管理製度(3)內容提要: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之獎勵分為“資金”、“記大功”、“記功”、“嘉獎”。
(一)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酌予“獎金”或“記大功”。
1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行確有成效者。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者。
3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失者。
4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力職守者。
5對於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益事情,能事先揭發、製止者。
6研究改善生產設備,有特殊功效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記功”。
1對於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者。
2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者。
3協助第(一)項1至3款人員達成任務確有貢獻者。
4利用廢料有較大成果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嘉獎”。
1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者。
2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3預防機械發生邦聯或搶修工程使生產不致中斷者。
4品行端正、遵守規章、服從指導,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5節省物料,有顯著成績者。
(四)其他對本公司或公眾有利益之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亦得以獎勵。
第二條員工之獎勵,以嘉獎3次等於記功1次,記功3次等於記大功1次。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之懲處分為“免職或解雇”、“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分別予以懲處。
(一)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解雇或免職”處分。
1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
2盜竊公司財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毀損公物者。
3攜帶違禁品進入工作場所者。
4在工作場所聚賭或鬥毆者。
5不服從主管之指揮調遣,且有威脅行為者。
6利用工作時間,擅自在外兼職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機密、捏造謠言或釀成意外災害,致公司受重大損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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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之獎勵分為“資金”、“記大功”、“記功”、“嘉獎”。
(一)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酌予“獎金”或“記大功”。
1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行確有成效者。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者。
3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失者。
4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力職守者。
5對於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益事情,能事先揭發、製止者。
6研究改善生產設備,有特殊功效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記功”。
1對於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者。
2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者。
3協助第(一)項1至3款人員達成任務確有貢獻者。
4利用廢料有較大成果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嘉獎”。
1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者。
2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3預防機械發生邦聯或搶修工程使生產不致中斷者。
4品行端正、遵守規章、服從指導,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5節省物料,有顯著成績者。
(四)其他對本公司或公眾有利益之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亦得以獎勵。
第二條員工之獎勵,以嘉獎3次等於記功1次,記功3次等於記大功1次。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之懲處分為“免職或解雇”、“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分別予以懲處。
(一)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解雇或免職”處分。
1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
2盜竊公司財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毀損公物者。
3攜帶違禁品進入工作場所者。
4在工作場所聚賭或鬥毆者。
5不服從主管之指揮調遣,且有威脅行為者。
6利用工作時間,擅自在外兼職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機密、捏造謠言或釀成意外災害,致公司受重大損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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