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企業儲存管理條例(doc 1頁)
現代企業儲存管理條例(doc 1頁)內容簡介
現代企業儲存管理條例內容提要:
第一條 倉庫應防衛嚴密慎防盜竊。
第二條 非材料保管人員不得任意進入料庫,材料保管人員應負製止之責,否則照章懲處。
第三條 倉庫內及其附近應置消防設備,並於適當位置設置消防器材配置圖,以策安全。
第四條 料庫應具備經標準局檢定合格的度量衡量器具,並應隨時校正妥善保管,以免發生收發料的差異度量衡器具至少每年須做一次總校正。
第五條 各項材料應按類別排列整齊,以“料位卡”標明材料名稱及編號並繪製各類材料存放位置圖。
第六條 易爆易燃的危險性材料應與其他材料隔離保管,並於明顯處標示“嚴禁煙火”並辦妥保險。
第七條 未經驗辦及驗辦中的材料應與收料後的材料分別存放。
第八條 重要材料應特別儲存,並予加鎖。
第九條 未按規定辦妥領料手續不得發料,易變質材料應以“先進先出”方式發料。
第十條 材料保管部門應憑材料收發單據輸材料收發作業並記錄於“材料收發記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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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倉庫應防衛嚴密慎防盜竊。
第二條 非材料保管人員不得任意進入料庫,材料保管人員應負製止之責,否則照章懲處。
第三條 倉庫內及其附近應置消防設備,並於適當位置設置消防器材配置圖,以策安全。
第四條 料庫應具備經標準局檢定合格的度量衡量器具,並應隨時校正妥善保管,以免發生收發料的差異度量衡器具至少每年須做一次總校正。
第五條 各項材料應按類別排列整齊,以“料位卡”標明材料名稱及編號並繪製各類材料存放位置圖。
第六條 易爆易燃的危險性材料應與其他材料隔離保管,並於明顯處標示“嚴禁煙火”並辦妥保險。
第七條 未經驗辦及驗辦中的材料應與收料後的材料分別存放。
第八條 重要材料應特別儲存,並予加鎖。
第九條 未按規定辦妥領料手續不得發料,易變質材料應以“先進先出”方式發料。
第十條 材料保管部門應憑材料收發單據輸材料收發作業並記錄於“材料收發記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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