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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員工離職管理條例(doc 4頁)

所屬分類:
員工管理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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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企業員工離職, 員工離職管理, 管理條例
企業員工離職管理條例(doc 4頁)內容簡介
企業員工離職管理條例內容提要:
第一條 目的:為規範員工的離職管理,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正當權益,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公司所有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依照本製度辦理。
第三條 離職類別與定義及手續辦理程序
一、辭職:是指在任職期間內,由員工提出提前終止勞動關係的行為。
1、擅自離職:是指在合同期內,員工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行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將按員工主動離職處理,並暫時凍結其未支付的工資:①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或在1個月內累計曠工達6個工作日。②未按正規手續申請離職而自行離開工作崗位者。
員工主動申請辭職,正規辦理程序: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書》,提前30日(試用期員工提前3日)書麵通知所屬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收到《員工離職申請書》5日內簽署意見後公司總經理批示後提交綜合管理部,待30日內辦理了工作交接後方可辦理辭職手續。否則,每提前1天離職,均需在工資中扣除相應天數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同時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給予相應的賠償金。
2、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員工不願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並提前30天書麵通知公司的行為。屬於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員工應在合同期滿前30天,填寫《員工離職通知書》,書麵通知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收到《員工離職通知書》5日內簽署意見後公司總經理批示後提交綜合管理部,待30日內辦理了工作交接後方可辦理辭職手續。否則,每提前1天離職,均需在工資中扣除相應天數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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