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業人員離職管理細則(doc 2頁)
人業人員離職管理細則(doc 2頁)內容簡介
人業人員離職管理細則內容提要:
一、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離職:
1、有違犯本公司規章之嫌疑,情節重大,但尚在調查之中,未作決定者。
2、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判刑尚未確定者。
二、前條第1、2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複職,如準予複職,除因非本身過失而導致停職外,不得要求補發其停職期間的薪資。
三、在停職期間,薪資停發,並應即辦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業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雇人員時,應在事前預告,其預告期間規定如下:
1、在公司服務一年以下三個月以上者,於10日前預先通告。
2、在公司服務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於20日前預先通告。
3、在公司服務三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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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離職:
1、有違犯本公司規章之嫌疑,情節重大,但尚在調查之中,未作決定者。
2、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判刑尚未確定者。
二、前條第1、2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複職,如準予複職,除因非本身過失而導致停職外,不得要求補發其停職期間的薪資。
三、在停職期間,薪資停發,並應即辦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業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雇人員時,應在事前預告,其預告期間規定如下:
1、在公司服務一年以下三個月以上者,於10日前預先通告。
2、在公司服務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於20日前預先通告。
3、在公司服務三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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