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doc 3頁)
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doc 3頁)內容簡介
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妥善安置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增強企業活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置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中的富餘職工,應當遵循企業自行安置為主、社會幫助安置為輔,保障富餘職工基本生活的原則。
第三條 企業安置富餘職工應當依照本規定采取拓展多種經營、組織勞務活動、發展第三產業、綜合利用資源和其它措施。
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當指導、幫助和支持企業做好富餘職工安置工作,積極創造條件,培育和完善勞務市場,開辟社會安置渠道。
第四條 企業為安置富餘職工而興辦的從事第三產業的獨立核算企業,自開業之日起兩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五條 企業開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安置本企業富餘職工的任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在資金、場地、原材料和設備等方麵給予扶持。
第六條 企業組織本企業富餘職工依法興辦的獨立核算企業,可以承擔本企業中原由外單位承包的技術改造或者勞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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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妥善安置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增強企業活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置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中的富餘職工,應當遵循企業自行安置為主、社會幫助安置為輔,保障富餘職工基本生活的原則。
第三條 企業安置富餘職工應當依照本規定采取拓展多種經營、組織勞務活動、發展第三產業、綜合利用資源和其它措施。
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當指導、幫助和支持企業做好富餘職工安置工作,積極創造條件,培育和完善勞務市場,開辟社會安置渠道。
第四條 企業為安置富餘職工而興辦的從事第三產業的獨立核算企業,自開業之日起兩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五條 企業開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安置本企業富餘職工的任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在資金、場地、原材料和設備等方麵給予扶持。
第六條 企業組織本企業富餘職工依法興辦的獨立核算企業,可以承擔本企業中原由外單位承包的技術改造或者勞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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