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條例的補充規定(doc 2頁)
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條例的補充規定(doc 2頁)內容簡介
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條例的補充規定內容提要:
關於加班加點的工資支付問題
1.《規定》第十三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符合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製度工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節日工作應支付的工資,是根據加班加點的多少,以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一定倍數所支付的勞動報酬,即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2.關於勞動者日工資的折算。由於勞動定額等勞動標準都與製度工時相聯係,因此,勞動者日工資可統一按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標準除以每月製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
根據國家關於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40小時的規定,每月製度工時天數為21.5天。考慮到國家允許施行每周40小時工時製度有困難的企業最遲可以延期到某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過渡期內,實行每周44小時工時製度的企業,其日工資折算可仍按每月製度工作天數23.5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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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班加點的工資支付問題
1.《規定》第十三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符合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製度工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節日工作應支付的工資,是根據加班加點的多少,以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一定倍數所支付的勞動報酬,即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2.關於勞動者日工資的折算。由於勞動定額等勞動標準都與製度工時相聯係,因此,勞動者日工資可統一按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標準除以每月製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
根據國家關於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40小時的規定,每月製度工時天數為21.5天。考慮到國家允許施行每周40小時工時製度有困難的企業最遲可以延期到某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過渡期內,實行每周44小時工時製度的企業,其日工資折算可仍按每月製度工作天數23.5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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