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考勤管理條例(doc 1頁)
商場考勤管理條例(doc 1頁)內容簡介
商場考勤管理條例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加強商場職工考勤管理,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商場總部,各下屬全資或控股企業或參照執行或另行規定,各企業自定的考勤管理規定必須由商場規範化管理委員會審核長簽發。
第三條 員工正常工作時間一般分三班:早班——7:00~15:00點;中班——15:00~23:00點;大夜班——23:00~次日7:00點。
第四條 商場職工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登記製度。
第五條 所有員工上下班均需親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違反此條規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給予記過1次的處分。
第六條 商場每天安排人員監督員工上下班打卡,並負責將員工出勤情況報告商場值班領導,由值班領導報至勞資部,勞資部據此核發全勤獎金及填報員工核表。
第七條 所有人員須先到公司打卡報到後,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需經主管領導簽卡批準,不辦理批準手續者,按遲到或曠工處理。
第八條 上班時間開始後5分鍾至30分鍾內到班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鍾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論處。提前30分鍾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鍾者按曠工半日論處。
第九條 員工外出辦理業務前須向本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商場時間,否則按外出私事處理。
第十條 上班時間外出辦私事者,一經發現,即扣除當月全勤獎,並給予警告一次的處分。
第十一條 員工1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3次者扣發全勤獎50%,達5次者扣發100%全勤獎,並給予1次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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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商場職工考勤管理,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商場總部,各下屬全資或控股企業或參照執行或另行規定,各企業自定的考勤管理規定必須由商場規範化管理委員會審核長簽發。
第三條 員工正常工作時間一般分三班:早班——7:00~15:00點;中班——15:00~23:00點;大夜班——23:00~次日7:00點。
第四條 商場職工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登記製度。
第五條 所有員工上下班均需親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違反此條規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給予記過1次的處分。
第六條 商場每天安排人員監督員工上下班打卡,並負責將員工出勤情況報告商場值班領導,由值班領導報至勞資部,勞資部據此核發全勤獎金及填報員工核表。
第七條 所有人員須先到公司打卡報到後,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需經主管領導簽卡批準,不辦理批準手續者,按遲到或曠工處理。
第八條 上班時間開始後5分鍾至30分鍾內到班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鍾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論處。提前30分鍾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鍾者按曠工半日論處。
第九條 員工外出辦理業務前須向本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商場時間,否則按外出私事處理。
第十條 上班時間外出辦私事者,一經發現,即扣除當月全勤獎,並給予警告一次的處分。
第十一條 員工1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3次者扣發全勤獎50%,達5次者扣發100%全勤獎,並給予1次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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