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車輛與物品出入廠管理規則(doc 9頁)
人員、車輛與物品出入廠管理規則內容提要:
本廠區人員:
1.上下班應穿著製服,佩掛胸章於左胸處,始得打卡出入廠。
2.助理工程(管理)師以上人員及因公需經常出入廠人員經廠處長核準者,得隨時出入廠(胸章標明符號)。
3.值班人員臨時因公需出入廠時,應憑“從業人員出入門證”,(表3.6.1)一式三聯經主管科長核簽,第一聯存其服務部門,第二、三聯出廠經守衛簽注出廠時間後第三聯暫存守衛室,第二聯由公出人員攜出分(本)廠者,公出人員可憑第二聯持經分(本)廠守衛簽注入廠時間後入廠,第二聯暫存分(本)廠守衛室。公畢出廠由分(本)廠守衛檢出原存出入門證第二聯簽注出廠時間後交公出人員持回;公畢返廠公出人員將第二聯交由守衛檢出原存第三聯分別注明入廠時間,第三聯翌日上午10時前由守衛轉送服務部門主管核查,第二聯暫存守衛室翌日上午10時前轉送考勤部門核對考勤紀錄,如遇有異常情形應即聯絡其所服務部門的主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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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商及其雇用人員應由包商填具“包商出入廠區申請書”(表3.6.3)一份,經工程主辦部門科長、守衛主管科長核準換發“包商入廠憑證”(表3.6.4),“包商出入廠區申請書”由守衛室存查。
1.入廠:憑身份證明文件及“包商入廠憑證”交守衛核對無誤後換發“包商入廠證(表3.6.5)佩掛入廠。因趕工或原有工作人員未能到工,臨時增補人員不及事先辦理申請手續時得由包商填具“包商出入廠內申請書”由守衛核對身份證明文件後發給“包商入廠證”佩掛入廠,但限當日內補辦一切所需手續。
2.出廠:當日工作完畢出廠時,應交還“包商入廠證”,換回身份證明文件及包商入廠憑證。午間出廠用膳及工作中出入廠區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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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廠區人員:
1.本企業從業人員使用“臨時入廠證”於出廠時應將該證歸還守衛部門,如有未歸還者由守衛管理部門函使用人服務部門,要求退還原借“臨時入廠證”。如遺失“臨時入廠證應填具切結書及交工本費10元,守衛管理部門應即換製“臨時入廠證”以防他人留用:“臨時入廠證”借予他人使用或借故不予歸還者,由守衛管理部門通知其部門依人事管理規則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予以免職處分。
2.接洽業務的廠商、顧客遺失“洽公”胸章或包商及其雇用人遺失“包商入廠證”者,守衛人員應請其填具切結書(表3.6.11)交繳交工本費每枚10元,始得發還身分證明文件。主管部門應公布作廢,如有必要,應即換製,以防他人留用;如借予使用被查覺者,得取消其申請入廠洽公的資格並負借用人因此造成公司權益損失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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