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培訓考核製度(doc 1頁)
會計培訓考核製度(doc 1頁)內容簡介
會計培訓考核製度內容提要:
為促進會計人員努力學習會計知識,提高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效果,特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考核規定如下:
一、凡持有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人員,必須按照《會計法》和《北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參加每年24學時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二、對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學員,學完規定的內容後,必須參加統一組織的考試,考試一般采取開卷、書麵答卷的形式。
三、凡參加培訓但未參加考試和考試不及格的會計人員,要按規定的時間參加補考,補考隻能參加一次。
四、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考核情況,記入本人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檔案,作為年檢重要依據,當年未參加考試或補考仍不及格的會計人員,不予年檢。
五、要嚴格考場規則,嚴肅考試紀律。凡發現請人代考,傳遞試卷等嚴重舞弊行為,有關責任者試卷一律作廢,以不及格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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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會計人員努力學習會計知識,提高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效果,特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考核規定如下:
一、凡持有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人員,必須按照《會計法》和《北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參加每年24學時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二、對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學員,學完規定的內容後,必須參加統一組織的考試,考試一般采取開卷、書麵答卷的形式。
三、凡參加培訓但未參加考試和考試不及格的會計人員,要按規定的時間參加補考,補考隻能參加一次。
四、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考核情況,記入本人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檔案,作為年檢重要依據,當年未參加考試或補考仍不及格的會計人員,不予年檢。
五、要嚴格考場規則,嚴肅考試紀律。凡發現請人代考,傳遞試卷等嚴重舞弊行為,有關責任者試卷一律作廢,以不及格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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