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單位經收票據處理準則(doc 2頁)
市縣單位經收票據處理準則(doc 2頁)內容簡介
市縣單位經收票據處理準則內容提要:
(一)經辦員於收取票據時應將票據內容及繳交明細依表定格式逐筆登記於應收票據登記簿表5.1.14,並送主任核章。
(二)向銀行索取“代收票據憑摺”登記並當日委托銀行代收,各通訊處不得保管票據。 (三)兌現票據悉數轉入已開立的一種或通知存款後再彙總公司並於登記簿記載彙出日期。
(四)兌現票據應於票據登記簿及代收票據憑摺注明兌現日期銷帳。
(五)經辦員應隨時查閱登記簿並向銀行查詢如發覺已兌現者應即彙款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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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辦員於收取票據時應將票據內容及繳交明細依表定格式逐筆登記於應收票據登記簿表5.1.14,並送主任核章。
(二)向銀行索取“代收票據憑摺”登記並當日委托銀行代收,各通訊處不得保管票據。 (三)兌現票據悉數轉入已開立的一種或通知存款後再彙總公司並於登記簿記載彙出日期。
(四)兌現票據應於票據登記簿及代收票據憑摺注明兌現日期銷帳。
(五)經辦員應隨時查閱登記簿並向銀行查詢如發覺已兌現者應即彙款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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