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免職與資遣辦法(doc 3頁)
員工離職、免職與資遣辦法(doc 3頁)內容簡介
員工離職、免職與資遣辦法內容提要: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人事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第二條:離職、免職之規定:
(一)經(副)理級以上人員應於三十日前提出申請,會呈總經理核決後始準離職。
(二)前項人員之外各級正副主管,應於二十日前提出申請會呈副總經理核決,轉報總經理後始準離職。
(三)前二項人員以外之一般人員應於十五日前提出申請,會呈經理核決,轉報副總經理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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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辦法依據人事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第二條:離職、免職之規定:
(一)經(副)理級以上人員應於三十日前提出申請,會呈總經理核決後始準離職。
(二)前項人員之外各級正副主管,應於二十日前提出申請會呈副總經理核決,轉報總經理後始準離職。
(三)前二項人員以外之一般人員應於十五日前提出申請,會呈經理核決,轉報副總經理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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