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看寮人員服務準則(doc 1頁)
工程看寮人員服務準則(doc 1頁)內容簡介
工程看寮人員服務準則內容提要:
第一條 看寮人員應恪遵工地主任、工程管理員及材料管理員的指揮,巡視工地,認真完成交辦工作,使工程順利進行。
第二條 勤務中必按規定服裝整齊、精神飽滿執守崗位。
第三條 日間工作細則如下:
1.經常保持辦公室清潔,並負責公司派駐人員茶水供應。
2.清理並收集工地通路上什項材料(如廢鐵、木材、紅磚、砂石等)使卡車及行人通行無阻。
3.協助房屋的出售事項。
4.其它臨時交辦事項。
第四條 夜間工作細則如下:
1.工地每日下班至第二日上班為止,負責看管工地所有設備、工程用材及各種帳簿、文書,不得擅離職守。
2.代理材料管理員驗收工程材料並於下班時向工地主任或材料管理人員請示儲放地點,便於夜間材料入庫,上班後並將材料入庫數量交予材料管理人員複核記帳。
第五條 看寮人員於辦公時間不得擅離職守,如有急事需外出時應先登記於外出簿,經工地主任核準後始得離開,私事不得超過一小時,倘若超過一小時,工地主任應另派人代替。
第六條 看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範圍內,每月日間休假一天,事前應經工地主任轉呈人事單位報備,否則一律以曠職論,但在工程必要時工地主任得酌免其休假。
第七條 看寮人員應善盡職責,看管材料倘有發現盜竊而經擒獲者,得由主任簽呈核準發放獎金以示獎勵,如材料失竊時依工地材料管理規則的規定,應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 看寮人員在辦公室禁止酗酒及其它幹擾秩序妨礙公益等情形,違者從嚴議處。 第九條 看寮人員一律禁止招來非公司職員住宿。
第十條 看寮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依公司需要於工地結束後可轉調其它工地繼續服務,如有特殊技術與表現者得簽訂提升。
第十一條 工程結束後倘看寮人員不予繼續雇用時,其服務滿六個月以上者需支給遣散金以示慰勞,其辦法如下:
1.服務滿六個月未滿二年者支給半個月薪資。
2.服務滿二年未滿三年者支給一個月薪資,以後增滿一年加發半個月薪資,但最高以10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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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看寮人員應恪遵工地主任、工程管理員及材料管理員的指揮,巡視工地,認真完成交辦工作,使工程順利進行。
第二條 勤務中必按規定服裝整齊、精神飽滿執守崗位。
第三條 日間工作細則如下:
1.經常保持辦公室清潔,並負責公司派駐人員茶水供應。
2.清理並收集工地通路上什項材料(如廢鐵、木材、紅磚、砂石等)使卡車及行人通行無阻。
3.協助房屋的出售事項。
4.其它臨時交辦事項。
第四條 夜間工作細則如下:
1.工地每日下班至第二日上班為止,負責看管工地所有設備、工程用材及各種帳簿、文書,不得擅離職守。
2.代理材料管理員驗收工程材料並於下班時向工地主任或材料管理人員請示儲放地點,便於夜間材料入庫,上班後並將材料入庫數量交予材料管理人員複核記帳。
第五條 看寮人員於辦公時間不得擅離職守,如有急事需外出時應先登記於外出簿,經工地主任核準後始得離開,私事不得超過一小時,倘若超過一小時,工地主任應另派人代替。
第六條 看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範圍內,每月日間休假一天,事前應經工地主任轉呈人事單位報備,否則一律以曠職論,但在工程必要時工地主任得酌免其休假。
第七條 看寮人員應善盡職責,看管材料倘有發現盜竊而經擒獲者,得由主任簽呈核準發放獎金以示獎勵,如材料失竊時依工地材料管理規則的規定,應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 看寮人員在辦公室禁止酗酒及其它幹擾秩序妨礙公益等情形,違者從嚴議處。 第九條 看寮人員一律禁止招來非公司職員住宿。
第十條 看寮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依公司需要於工地結束後可轉調其它工地繼續服務,如有特殊技術與表現者得簽訂提升。
第十一條 工程結束後倘看寮人員不予繼續雇用時,其服務滿六個月以上者需支給遣散金以示慰勞,其辦法如下:
1.服務滿六個月未滿二年者支給半個月薪資。
2.服務滿二年未滿三年者支給一個月薪資,以後增滿一年加發半個月薪資,但最高以10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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