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建築安全生產聯絡員工作製度(doc 3頁)
全市建築安全生產聯絡員工作製度(doc 3頁)內容簡介
全市建築安全生產聯絡員工作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築施工、裝修裝飾、工程監理單位的信息通報製度,加強建築安全生產工作,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規規定,按照省建設廳的要求,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築安全生產聯絡員的工作職責和工作內容:
(一)收集、整理、傳遞本地區、本單位建築安全生產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地區、本單位建築安全生產形勢,及時反饋本地區建築安全生產動態;
(三)督促本地區、本單位建築安全事故快報、事故處罰等情況上報工作;
(四)提出改進本地區、本單位建築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意見、建議;
(五)按時參加聯絡員會議,並向會議通報本地區、本單位安全生產形勢和重點工作進展情況;
(六)向所在單位領導彙報聯絡員會議精神,提出貫徹落實會議精神的建議、措施。
第三條 各縣(市)區建設局、建築施工、裝修裝飾、工程監理單位確定一名負責建築安全工作的中層幹部擔任全市建築安全生產聯絡員,報市建委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以下簡稱委安委會辦公室)審查後,予以公布。聯絡員如有變化,應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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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築施工、裝修裝飾、工程監理單位的信息通報製度,加強建築安全生產工作,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規規定,按照省建設廳的要求,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築安全生產聯絡員的工作職責和工作內容:
(一)收集、整理、傳遞本地區、本單位建築安全生產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地區、本單位建築安全生產形勢,及時反饋本地區建築安全生產動態;
(三)督促本地區、本單位建築安全事故快報、事故處罰等情況上報工作;
(四)提出改進本地區、本單位建築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意見、建議;
(五)按時參加聯絡員會議,並向會議通報本地區、本單位安全生產形勢和重點工作進展情況;
(六)向所在單位領導彙報聯絡員會議精神,提出貫徹落實會議精神的建議、措施。
第三條 各縣(市)區建設局、建築施工、裝修裝飾、工程監理單位確定一名負責建築安全工作的中層幹部擔任全市建築安全生產聯絡員,報市建委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以下簡稱委安委會辦公室)審查後,予以公布。聯絡員如有變化,應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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