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製度(doc 3頁)
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製度(doc 3頁)內容簡介
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保護職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建築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對於建築安全生產所實施的行業監督管理。
第三條 凡從事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和構配件生產活動的單位及個人,都必須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建築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行 業監督管理,並依法接受國家安全監察。
第四條 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根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依靠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推動建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控製人 身傷亡事故的發生。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建築安全生產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或者製定建築安全生 產管理的法規、標準;
(二)統一監督管理全國工程建設方麵的安全生產工作,完善建築安全生產的組織 保證體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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