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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安全管理製度(doc 7頁)

所屬分類:
安全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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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安全, 施工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製度
建築施工安全管理製度(doc 7頁)內容簡介

建築施工安全管理製度內容提要:
記錄事故:
(1)職工受傷,但傷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滿一個工作日的事故。
(2)已發生的威脅人身安全的危險事件,但未造企業管理身傷害的未遂事故。
(3)已發生的性質惡劣、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的危險事件,但未造企業管理身傷害的嚴重未遂事故。
……

事故的報告程序、時間和調查處理權限:
1.記錄事故(不含嚴重未遂事故),由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班(組)長報告,由班(組)長主持調查、處理並登記後向工地主任或工地專職安全員報告。
2.輕傷事故,由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班(組)長報告,由班(組)長報告工地主任或工地專職安全員,工地主任或工地專職安全員應在當日報告分公司(工程處)安監部門。
輕傷事故由工地主任主持調查、處理並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於事故發生後3日內報送至安監部門。
……

死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
(1) 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分公司(工程處)負責人和安監部門。分公司(工程處)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查清基本情況,並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主管電力公司負責人,主管電力公司安監部門和工會組織,以及當地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設區的市一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和工會。
主管電力公司負責人或安監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後,必須在24小時內將事故概況轉報給電力集團公司負責人或安監部門以及電力工業部建設協調司。
(2) 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由公司經理參加或組織,會同主管電力公司安監部門、工會組織和當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
“職工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事故發生後一個月內報送主管電力公司或勞動部門批複,同時應報送電力工業部建設協調司和電力集團公司,並抄送參加事故調查的有關單位及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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