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離職處理細則(doc 1頁)
公司員工離職處理細則(doc 1頁)內容簡介
公司員工離職處理細則內容提要: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人事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製訂。
第二條 本公司職員經解職或調職時應辦理移交,除另有規定外均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職員的移交分下列級別:
(一)主管人員:是指部經理、室主任、科(股長)。
(二)經管人員:是指直接經管某種財務或某種事務的人員。
第四條 移交事項規定如下:
(一)造具移交清冊或報告書(格式另訂)。
(二)繳還所領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簿冊、書類、圖表、文具、印章、輪鎖等)。
(三)應辦未辦及已辦未結各案應交代清楚。
(四)其他應專門移交事項。
第五條 主管人員的移交清冊應由各該層次人員或經管人員編造,經管人員移交清冊應自行編造,並均由各有關人員加蓋印章,作成三份,一份送人事科,另二份分別由移交人接管人留存。
第六條 移交清冊應合訂一冊,移交人、接管人、監交人應分別簽名蓋章,監交人在科由主管科長,部科長以上人員由經理,經理、協理由副總經理或派專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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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人事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製訂。
第二條 本公司職員經解職或調職時應辦理移交,除另有規定外均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職員的移交分下列級別:
(一)主管人員:是指部經理、室主任、科(股長)。
(二)經管人員:是指直接經管某種財務或某種事務的人員。
第四條 移交事項規定如下:
(一)造具移交清冊或報告書(格式另訂)。
(二)繳還所領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簿冊、書類、圖表、文具、印章、輪鎖等)。
(三)應辦未辦及已辦未結各案應交代清楚。
(四)其他應專門移交事項。
第五條 主管人員的移交清冊應由各該層次人員或經管人員編造,經管人員移交清冊應自行編造,並均由各有關人員加蓋印章,作成三份,一份送人事科,另二份分別由移交人接管人留存。
第六條 移交清冊應合訂一冊,移交人、接管人、監交人應分別簽名蓋章,監交人在科由主管科長,部科長以上人員由經理,經理、協理由副總經理或派專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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