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貨款回收管理製度(doc 3頁)
公司貨款回收管理製度(doc 3頁)內容簡介
公司貨款回收管理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未收款”
當月貨款未能於次月5號以前回收者,自即日起至月底止,列為“未收款”。
第二條 “催收款”
未收回款又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回收者,即轉列為“催收款”。
第三條 “準呆賬”
經銷店有下列所述的情形者,其貨款列為“準呆賬”。
1.經銷店已宣告倒閉或雖未正式宣告倒閉,但其征候已漸明顯者。
2.經銷店因他案受法院查封,貨款已無清償的可能者。
3.支付貨款的票據一再退票,而無令人可相信的理由者,並已停止出貨一個月以上 者。
4.催收款迄今未能解決,並已停止出貨一個月以上者。
5.其他貨款的回收明顯有重大困難的情形,經簽準依法處理者。
第四條 未收款的處理
1.當月貨款未能於次月5日以前回收者,財務部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其明細列交營業 部核定。
2.前項情形該轄區經理級主管,應於未收款期限內,監督下屬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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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未收款”
當月貨款未能於次月5號以前回收者,自即日起至月底止,列為“未收款”。
第二條 “催收款”
未收回款又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回收者,即轉列為“催收款”。
第三條 “準呆賬”
經銷店有下列所述的情形者,其貨款列為“準呆賬”。
1.經銷店已宣告倒閉或雖未正式宣告倒閉,但其征候已漸明顯者。
2.經銷店因他案受法院查封,貨款已無清償的可能者。
3.支付貨款的票據一再退票,而無令人可相信的理由者,並已停止出貨一個月以上 者。
4.催收款迄今未能解決,並已停止出貨一個月以上者。
5.其他貨款的回收明顯有重大困難的情形,經簽準依法處理者。
第四條 未收款的處理
1.當月貨款未能於次月5日以前回收者,財務部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其明細列交營業 部核定。
2.前項情形該轄區經理級主管,應於未收款期限內,監督下屬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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