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交接手續製度(doc 3頁)
會計人員交接手續製度(doc 3頁)內容簡介
會計人員交接手續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根據公司《會計製度》規定,為了明確責任,公司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二條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第三條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製會計憑證的,應當填製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麵材料。
(四)編製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第四條 公司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財務部經理負責監交;主管人員以上(含)辦理交接手續,由財務總監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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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公司《會計製度》規定,為了明確責任,公司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二條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第三條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製會計憑證的,應當填製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麵材料。
(四)編製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第四條 公司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財務部經理負責監交;主管人員以上(含)辦理交接手續,由財務總監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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