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流程管理製度(doc 6頁)
審判流程管理製度(doc 6頁)內容簡介
審判流程管理製度內容提要:
立案庭的立案工作包括下列事項:
1、審查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審查刑事自訴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2、審查執行(非訴執行案件由行政庭負責審查)案件的申請,決定是否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3、對應當受理的案件決定預交訴訟費(包括申請執行費)的數額,並依法辦理緩交訴訟費的報批手續。
4、對刑事公訴案件,本院決定再審的案件,上級法院指令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5、對當事人提出的訴前財產保全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受理。
……
各承辦庭收到立案庭移交的案件材料後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1、對案件進行繁簡分流,決定案件適用的審判程序;
2、決定承辦案件的主審法官;
3、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並辦理向被告(申請執行人)送達訴訟文書事宜;
4、決定排期開庭時間,落實審判法庭和書記員;
5、進行庭前調解和庭前聽證、證據交換工作。
……
各承辦庭應當在下列期間內決定開庭日期和執行日期:
1、刑事案件,在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後的十日至二十日為開庭期間;
2、民事、民商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在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後的十五日至二十五日為開庭期間(當事人願意提前開庭的除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在起訴狀副本送達後的十五日至四十五日為開庭期間;
3、行政案件,在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後的十五日至四十五日為開庭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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