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退休製度(doc 1頁)
公司員工退休製度(doc 1頁)內容簡介
公司員工退休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本公司正式員工的退休,依本辦法實行。
第二條 員工服務年資滿25年以上,年滿55歲者,可申請退休。
第三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其退休。
1.年滿60歲者。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勝職務者,或因傷病逾特準病假期間仍未痊愈者。
前項第一款規定的年齡,如其服務單位主管認為必需留用者,就要呈請總經理核準,酌予延長,延長期限最高以5年為限。
第四條 前條所稱心神喪失,係指神經受損傷及精神失常,不能治療者。所稱殘廢,係指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失殘視覺者。
2.失殘聽覺者。
3.失殘語言功者。
4.失殘一肢以上的機能者。
前項心神喪失或殘廢,以公立或勞保局指定醫院的醫師證明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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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公司正式員工的退休,依本辦法實行。
第二條 員工服務年資滿25年以上,年滿55歲者,可申請退休。
第三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其退休。
1.年滿60歲者。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勝職務者,或因傷病逾特準病假期間仍未痊愈者。
前項第一款規定的年齡,如其服務單位主管認為必需留用者,就要呈請總經理核準,酌予延長,延長期限最高以5年為限。
第四條 前條所稱心神喪失,係指神經受損傷及精神失常,不能治療者。所稱殘廢,係指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失殘視覺者。
2.失殘聽覺者。
3.失殘語言功者。
4.失殘一肢以上的機能者。
前項心神喪失或殘廢,以公立或勞保局指定醫院的醫師證明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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