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撫恤細則(doc 1頁)
公司員工撫恤細則(doc 1頁)內容簡介
公司員工撫恤細則內容提要: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凡不能參加勞工保險或人壽保險者,遇有傷病亡故其撫恤辦法,悉依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除長期受雇在本公司的從業人員外,其他的臨時、特約顧問、特聘等人員均不適用。
第三條 凡因執行職務而致公傷,一時不能工作者,在其醫療期間,按月發給全部薪金但以24個月為限。
第四條 在職死亡,按照下列規定給予一次性撫恤金:
1.服務未滿1年者,給予1萬元;
2.服務1年以上未滿2年者,給予2萬元;
3.服務2年以上未滿3年者,給予3萬元;
4.服務3年以上未滿4年者,給予4萬元;
5.服務4年以上未滿10年者,給予5萬元;
6.服務10年以上者,給予6萬元。
第五條 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傷死亡者,除照第四條辦理外,得由直屬主管敘明事實,呈報總經理核定,另行酌給特別撫恤金,但以5個月薪金為限:
1.明知危險而奮勇搶救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顧個人生命危險,盡忠職守抵抗強暴者;
3.於危險地點或危險時期工作盡忠職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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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凡不能參加勞工保險或人壽保險者,遇有傷病亡故其撫恤辦法,悉依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除長期受雇在本公司的從業人員外,其他的臨時、特約顧問、特聘等人員均不適用。
第三條 凡因執行職務而致公傷,一時不能工作者,在其醫療期間,按月發給全部薪金但以24個月為限。
第四條 在職死亡,按照下列規定給予一次性撫恤金:
1.服務未滿1年者,給予1萬元;
2.服務1年以上未滿2年者,給予2萬元;
3.服務2年以上未滿3年者,給予3萬元;
4.服務3年以上未滿4年者,給予4萬元;
5.服務4年以上未滿10年者,給予5萬元;
6.服務10年以上者,給予6萬元。
第五條 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傷死亡者,除照第四條辦理外,得由直屬主管敘明事實,呈報總經理核定,另行酌給特別撫恤金,但以5個月薪金為限:
1.明知危險而奮勇搶救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顧個人生命危險,盡忠職守抵抗強暴者;
3.於危險地點或危險時期工作盡忠職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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