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退休福利基金製度(doc 2頁)
職工退休福利基金製度(doc 2頁)內容簡介
職工退休福利基金製度內容提要:
(一)本公司為提倡職工儲蓄及謀求職工福利,並安定職工退休後的生活,依照人事管理規則第13章及第14章規定,特訂職工退休福利基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凡本公司正式任雇用並按月領有固定薪津的職工始得適用本辦法。
(三)適用本辦法的職工,每月應提存職工儲存金,其儲存金額按該職工每月固定薪津(不包括特勤津貼、外勤津貼及其他臨時津貼)總額2%提存,並以10元為單位,其尾數舍去不計。
對前項個別職工儲存金本公司配合另按月提存其相等金額的儲存金,作為該職工的退休福利儲存金。
(四)本公司以第三條所提存的儲存金額總額作為職工退休福利基金,並以本公司為委托人委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受托人)為受托人,依本公司與受托人簽訂的團體職工退休福利基金信托契約的規定進行管理。
(五)職工停職期間可免提存,但保留其領受退休福利金的資格,複職時即恢複提存。對該職工已提存的退休福利金的收益,由受托人按月複利計算滾入本金。但停職期間經本公司認為必要者得繼續提存,其停職期間的固定薪津總額以停當月份的固定薪津額為準。
(六)凡職工自加入本辦法之日起至依下列規定奉準退休之日止繼續提存儲存金者,悉依本辦法本條及第八條規定,計算給付退休福利金。
1.任職滿26年以上者。
2.任職滿16年以上現齡已達下列規定年齡者。
(1)辦事員、助理員、雇員及工友、司機年滿46歲的。
(2)專員及科員年滿51歲者。
(3)專門委員及高級專員年滿56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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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為提倡職工儲蓄及謀求職工福利,並安定職工退休後的生活,依照人事管理規則第13章及第14章規定,特訂職工退休福利基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凡本公司正式任雇用並按月領有固定薪津的職工始得適用本辦法。
(三)適用本辦法的職工,每月應提存職工儲存金,其儲存金額按該職工每月固定薪津(不包括特勤津貼、外勤津貼及其他臨時津貼)總額2%提存,並以10元為單位,其尾數舍去不計。
對前項個別職工儲存金本公司配合另按月提存其相等金額的儲存金,作為該職工的退休福利儲存金。
(四)本公司以第三條所提存的儲存金額總額作為職工退休福利基金,並以本公司為委托人委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受托人)為受托人,依本公司與受托人簽訂的團體職工退休福利基金信托契約的規定進行管理。
(五)職工停職期間可免提存,但保留其領受退休福利金的資格,複職時即恢複提存。對該職工已提存的退休福利金的收益,由受托人按月複利計算滾入本金。但停職期間經本公司認為必要者得繼續提存,其停職期間的固定薪津總額以停當月份的固定薪津額為準。
(六)凡職工自加入本辦法之日起至依下列規定奉準退休之日止繼續提存儲存金者,悉依本辦法本條及第八條規定,計算給付退休福利金。
1.任職滿26年以上者。
2.任職滿16年以上現齡已達下列規定年齡者。
(1)辦事員、助理員、雇員及工友、司機年滿46歲的。
(2)專員及科員年滿51歲者。
(3)專門委員及高級專員年滿56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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