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製度之解職(doc 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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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製度之解職(doc 1頁)內容簡介
人事管理製度之解職內容提要: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為“當然解職”、“退休”、“辭職”、“停職”、“資遣”及免職或解雇六種。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當然解職”得依規定給恤。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退休給予退休金,其辦法另定。
第四條 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於請辭日30天前以書麵形式申請核準,在未奉核準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一)保證人更換期間,所屬一級單位主管認為必要停職者;
(二)因病延長假期超過6個月者;
(三)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六條 命令停職者。遇到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因換保停職者,自停職日起15天內未辦妥換保手續者,予以免職或解雇。
(二)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愈申請複職者資遣或命令退休。
(三)因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雇,但偵查處分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後,可予複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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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為“當然解職”、“退休”、“辭職”、“停職”、“資遣”及免職或解雇六種。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當然解職”得依規定給恤。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退休給予退休金,其辦法另定。
第四條 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於請辭日30天前以書麵形式申請核準,在未奉核準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一)保證人更換期間,所屬一級單位主管認為必要停職者;
(二)因病延長假期超過6個月者;
(三)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六條 命令停職者。遇到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因換保停職者,自停職日起15天內未辦妥換保手續者,予以免職或解雇。
(二)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愈申請複職者資遣或命令退休。
(三)因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雇,但偵查處分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後,可予複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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