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員工撫恤製度(doc 3頁)
某公司員工撫恤製度(doc 3頁)內容簡介
某公司員工撫恤製度內容提要:
一、本公司員工凡不能參加勞工保險或人壽保險者,遇有傷病亡故時,其撫恤工作悉依本細 則處理。
二、本細則除長期受雇在本公司的從業人員外,其他的臨時、特約顧問、特聘等人員均不適 用。
三、凡因執行職務而致工傷,一時不能工作者,在其醫療期間,按月發給全部薪津但以24 個月為限。
四、在職死亡,按照下列規定,給予一次性撫恤金:
1.服務未滿1年者,給予1萬元。
2.服務1年以上未滿2年者,給予2萬元。
3.服務2年以上未滿3年者,給予3萬元。
4.服務3年以上未滿4年者,給予4萬元。
5.服務4年以上未滿10年者,給予5萬元。
6.服務10年以上者,給予6萬元。
五、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傷死亡者,除照第4條辦理外,得由直屬主管敘明事實,呈報總 經理核定,另行酌給特別撫恤金,但以5個月薪津為限。
1.明知危險而奮勇搶救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顧個人生命危險盡忠職守抵抗強暴者。
3.在危險地點或危險時期工作盡忠職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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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員工凡不能參加勞工保險或人壽保險者,遇有傷病亡故時,其撫恤工作悉依本細 則處理。
二、本細則除長期受雇在本公司的從業人員外,其他的臨時、特約顧問、特聘等人員均不適 用。
三、凡因執行職務而致工傷,一時不能工作者,在其醫療期間,按月發給全部薪津但以24 個月為限。
四、在職死亡,按照下列規定,給予一次性撫恤金:
1.服務未滿1年者,給予1萬元。
2.服務1年以上未滿2年者,給予2萬元。
3.服務2年以上未滿3年者,給予3萬元。
4.服務3年以上未滿4年者,給予4萬元。
5.服務4年以上未滿10年者,給予5萬元。
6.服務10年以上者,給予6萬元。
五、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傷死亡者,除照第4條辦理外,得由直屬主管敘明事實,呈報總 經理核定,另行酌給特別撫恤金,但以5個月薪津為限。
1.明知危險而奮勇搶救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顧個人生命危險盡忠職守抵抗強暴者。
3.在危險地點或危險時期工作盡忠職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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