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製與綜合計算工時製度(doc 2頁)
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製與綜合計算工時製度(doc 2頁)內容簡介
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製與綜合計算工時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製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製。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製的職工。
第五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製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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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製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製。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製的職工。
第五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製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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