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製度(doc 2頁)
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製度(doc 2頁)內容簡介
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製度內容提要: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製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標準根據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製定。
三、本規定適用於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其中,工業包括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本標準以外其他行業的中小企業標準另行製定。
四、中小企業標準為:
工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為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3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建築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6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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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製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標準根據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製定。
三、本規定適用於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其中,工業包括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本標準以外其他行業的中小企業標準另行製定。
四、中小企業標準為:
工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為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3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建築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6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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