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公司獨立董事製度(doc 7頁)
浙江某公司獨立董事製度(doc 7頁)內容簡介
浙江某公司獨立董事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獨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係的董事。
第二條獨立董事應當具備與其行使職權相適應的任職條件,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
(二)具有本製度第三條所要求的獨立性;
(三)具備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獨立董事必須具有獨立性,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係親屬,主要社會關係(直係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係是指兄弟姐妹、嶽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係親屬;
(三)在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公司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係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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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獨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係的董事。
第二條獨立董事應當具備與其行使職權相適應的任職條件,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
(二)具有本製度第三條所要求的獨立性;
(三)具備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獨立董事必須具有獨立性,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係親屬,主要社會關係(直係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係是指兄弟姐妹、嶽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係親屬;
(三)在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公司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係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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