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原材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doc 5頁)
財政部關於原材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doc 5頁)內容簡介
財政部關於原材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內容提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振興國內裝備製造業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精神,現就大型煤化工設備及其關鍵零部件、原材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裝備製造業的若幹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7]11號)的有關規定,自2008年1月1日(以進口申報時間為準)起,對國內企業為開發、製造大型煤化工設備而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所退稅款作為國家投資處理,轉為國家資本金,主要用於企業新產品的研製生產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大型煤化工設備是指:往複式水煤漿隔膜泵、煤液化加氫反應器、大型空分設備(包括壓縮機、空壓機、增壓機)、大型合成氨設備(包括合成氣壓縮機、二氧化碳壓縮機)、煤化工氣化爐,上述大型煤化工設備的具體技術規格和要求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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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振興國內裝備製造業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精神,現就大型煤化工設備及其關鍵零部件、原材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裝備製造業的若幹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7]11號)的有關規定,自2008年1月1日(以進口申報時間為準)起,對國內企業為開發、製造大型煤化工設備而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所退稅款作為國家投資處理,轉為國家資本金,主要用於企業新產品的研製生產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大型煤化工設備是指:往複式水煤漿隔膜泵、煤液化加氫反應器、大型空分設備(包括壓縮機、空壓機、增壓機)、大型合成氨設備(包括合成氣壓縮機、二氧化碳壓縮機)、煤化工氣化爐,上述大型煤化工設備的具體技術規格和要求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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