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區林業行政執法製度(doc 8頁)
某地區林業行政執法製度(doc 8頁)內容簡介
某地區林業行政執法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加強對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管理,促進林業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依法行使職權,保障林業法律、法規、規章的全麵、正確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某省森林條例》、《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辦法》、《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某省行政複議基礎工作和案件辦理質量責任評查辦法》、《某省林業廳關於推行林業行政執法責任製的通知》(雲林法策〔某〕3號)和《大理白族自治州印發〈大理州人民政府某年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計劃〉的通知》(大政發〔某〕37號)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局的實際,特製定本責任製。
第二條 行政執法責任製是規範和監督行政機關(包括法定授權行政執法組織和委托執法單位)行政執法活動的一項重要製度。大力推行林業行政執法責任製是全麵推進林業部門依法行政的重要製度,有利於推進“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林業行政執法體製的建立,有利於保障“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獎懲分明、製約有效”的權力運作機製的完善,有利於提高林業行政執法的水平和質量,有利於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和行政責任的缺位。
第三條 推行林業行政執法責任製的目標是:以統一行政執法職權為基礎,建立和完善相關的配套製度,建立健全評議考核機製,嚴格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努力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全麵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林的水平。
第四條 本責任製所稱的林業行政執法,是指林業行政執法單位及其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職務時,涉及的職責權限和對外公務活動。本規定所稱的林業行政執法責任,是指林業行政執法主體單位及其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履行職責而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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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對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管理,促進林業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依法行使職權,保障林業法律、法規、規章的全麵、正確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某省森林條例》、《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辦法》、《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某省行政複議基礎工作和案件辦理質量責任評查辦法》、《某省林業廳關於推行林業行政執法責任製的通知》(雲林法策〔某〕3號)和《大理白族自治州印發〈大理州人民政府某年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計劃〉的通知》(大政發〔某〕37號)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局的實際,特製定本責任製。
第二條 行政執法責任製是規範和監督行政機關(包括法定授權行政執法組織和委托執法單位)行政執法活動的一項重要製度。大力推行林業行政執法責任製是全麵推進林業部門依法行政的重要製度,有利於推進“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林業行政執法體製的建立,有利於保障“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獎懲分明、製約有效”的權力運作機製的完善,有利於提高林業行政執法的水平和質量,有利於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和行政責任的缺位。
第三條 推行林業行政執法責任製的目標是:以統一行政執法職權為基礎,建立和完善相關的配套製度,建立健全評議考核機製,嚴格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努力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全麵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林的水平。
第四條 本責任製所稱的林業行政執法,是指林業行政執法單位及其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職務時,涉及的職責權限和對外公務活動。本規定所稱的林業行政執法責任,是指林業行政執法主體單位及其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履行職責而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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