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局行政複議工作規定(doc 2頁)
國土資源局行政複議工作規定(doc 2頁)內容簡介
國土資源局行政複議工作規定內容提要:
一、局執法監察股(以下簡稱複議機構)具體負責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人的書麵或口頭申請。在接到口頭申請時,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二、複議機構收到書麵或口頭的複議申請後,應在五日內對複議申請進行審查,並做出以下處理:
1、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的,並書麵告知申請人;
2、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局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3、除前兩種情況外的複議申請,應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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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局執法監察股(以下簡稱複議機構)具體負責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人的書麵或口頭申請。在接到口頭申請時,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二、複議機構收到書麵或口頭的複議申請後,應在五日內對複議申請進行審查,並做出以下處理:
1、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的,並書麵告知申請人;
2、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局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3、除前兩種情況外的複議申請,應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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