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員工上下班遵守條例(doc 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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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員工上下班遵守條例(doc 1頁)內容簡介
企業員工上下班遵守條例內容提要:
(一)本公司員工上下班,悉依本細則行之。
(二)本公司員工應按作息時間之規定準時到退。
(三)上班時間3分鍾後15分鍾內為遲到,十五分鍾後列為曠職(工),早退者一律作曠職半日論,不得補請事假,病假抵充,違者作曠職(工)半日論。
(四)遲到早退按下列辦理:
1.遲到次數的計算,以當月為限。
2.遲到折合的事假,均按事假規定辦理。
3.當月第一次遲到不計,第二次以事假2小時計,第三次加4小時計,以後每多一次即累加
2小時計算。
4.15分鍾內早退者一律作曠職(工)半日論。
(五)曠職(工)按下列規定辦理:
1.曠職(工)不發當日薪資。
2.連續曠職(工)三天或一個月內累計6天,均予開除。
(六)上下班因公外出經過門房,如警衛人員有所詢問或檢查,應即接受,不得拒絕,違者議
處。
(七)上下班打卡及進出行動,均應嚴守秩序,原則如下:
1.無論何種班次,上班者均應於規定的上班時間前先吃飯後打卡,不得於上班打卡後出外吃飯或辦理私事。
2.下班者應先打卡後外出。
..............................
(一)本公司員工上下班,悉依本細則行之。
(二)本公司員工應按作息時間之規定準時到退。
(三)上班時間3分鍾後15分鍾內為遲到,十五分鍾後列為曠職(工),早退者一律作曠職半日論,不得補請事假,病假抵充,違者作曠職(工)半日論。
(四)遲到早退按下列辦理:
1.遲到次數的計算,以當月為限。
2.遲到折合的事假,均按事假規定辦理。
3.當月第一次遲到不計,第二次以事假2小時計,第三次加4小時計,以後每多一次即累加
2小時計算。
4.15分鍾內早退者一律作曠職(工)半日論。
(五)曠職(工)按下列規定辦理:
1.曠職(工)不發當日薪資。
2.連續曠職(工)三天或一個月內累計6天,均予開除。
(六)上下班因公外出經過門房,如警衛人員有所詢問或檢查,應即接受,不得拒絕,違者議
處。
(七)上下班打卡及進出行動,均應嚴守秩序,原則如下:
1.無論何種班次,上班者均應於規定的上班時間前先吃飯後打卡,不得於上班打卡後出外吃飯或辦理私事。
2.下班者應先打卡後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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