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doc 9頁)
我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doc 9頁)內容簡介
我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內容提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和國家管轄海域從事下列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動,適用本規定: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構築、設置、維修、拆除水上水下構築物或者設施;
(三)架設橋梁、索道;
(四)鋪設、檢修、拆除水上水下電纜或者管道;
(五)設置係船浮筒、浮躉、纜樁等設施;
(六)航道建設,航道、碼頭前沿水域疏浚;
(七)舉行大型群眾性活動、體育比賽;
(八)打撈沉船、沉物;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證的申請者應當及時向原發證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
(一)涉水工程及其設施中止的;
(二)三個月以上不開工的;
(三)提前完工的;
(四)因許可事項變更而重新辦理了新的許可證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批準的水上水下活動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
在水上水下活動進行過程中,施工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海事管理機構批準的作業內容、核定的水域範圍和使用核準的船舶進行作業,不得妨礙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二)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通報施工進度及計劃,並保持工程水域良好的通航環境;
(三)使船舶、浮動設施保持在適於安全航行、停泊或者從事有關活動的狀態;
(四)實施施工作業或者活動的船舶、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明顯處晝夜顯示規定的號燈號型。在現場作業船舶或者警戒船上配備有效的通信設備,施工作業或者活動期間指派專人警戒,並在指定的頻道上守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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