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有關加強畜禽養殖管理的通知(doc 17頁)
農業部有關加強畜禽養殖管理的通知(doc 17頁)內容簡介
農業部有關加強畜禽養殖管理的通知內容提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以下簡稱《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和我部《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規定,為規範畜禽養殖行為,把好養殖產品質量安全關,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畜禽養殖管理的意義。畜禽養殖是畜牧業發展的關鍵環節。貫徹落實《畜牧法》和《動物防疫法》,加強畜禽養殖管理,有利於規範畜牧業生產行為,依法科學使用飼料、獸藥,切實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和安全;有利於改善養殖條件,健全檔案記錄製度,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有利於引導散養農戶向規模化、規範化方向發展,加快畜牧生產方式轉變,建設現代畜牧業。
二、做好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備案工作。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是當前轉變畜牧業生產方式的主要載體。各省(區、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畜牧法》、《動物防疫法》和《辦法》的規定,抓緊起草公布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規模標準,製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程序,報請省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所在地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畜牧技術推廣機構,要及時做好畜禽養殖和養殖小區備案工作(備案表格式見附件1),發放畜禽標識代碼,通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並向社會公布。各地要將本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情況進行彙總,每年12月底前報送我部畜牧業司和獸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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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以下簡稱《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和我部《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規定,為規範畜禽養殖行為,把好養殖產品質量安全關,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畜禽養殖管理的意義。畜禽養殖是畜牧業發展的關鍵環節。貫徹落實《畜牧法》和《動物防疫法》,加強畜禽養殖管理,有利於規範畜牧業生產行為,依法科學使用飼料、獸藥,切實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和安全;有利於改善養殖條件,健全檔案記錄製度,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有利於引導散養農戶向規模化、規範化方向發展,加快畜牧生產方式轉變,建設現代畜牧業。
二、做好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備案工作。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是當前轉變畜牧業生產方式的主要載體。各省(區、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畜牧法》、《動物防疫法》和《辦法》的規定,抓緊起草公布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規模標準,製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程序,報請省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所在地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畜牧技術推廣機構,要及時做好畜禽養殖和養殖小區備案工作(備案表格式見附件1),發放畜禽標識代碼,通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並向社會公布。各地要將本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情況進行彙總,每年12月底前報送我部畜牧業司和獸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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