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印發中藥品種保護指導原則的通知(doc 7頁)
有關印發中藥品種保護指導原則的通知(doc 7頁)內容簡介
有關印發中藥品種保護指導原則的通知內容提要:
為加強中藥品種保護管理工作,突出中醫藥特色,鼓勵創新,促進提高,保護先進,保證中藥品種保護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規範性,根據《中藥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國家局製定了《中藥品種保護指導原則》(附件1),現予印發,並就進一步做好中藥品種保護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照《條例》,認真組織做好中藥品種保護的初審和日常監管工作。要組織對中藥品種保護申報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對已經進行過注冊核查的申報資料,可不再進行核查。對批準保護的品種要建立完整的監督管理檔案,督促企業做好保護期內的改進提高工作。
二、申請中藥品種保護的企業,應按本通知的要求,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局受理中心)報送1份完整資料,並將2份相同的完整資料報送申請企業所在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局受理中心在收到企業的申報資料後,應在5日內完成形式審查,對同意受理的品種出具中藥品種保護申請受理通知書,同時抄送申請企業所在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並將申報資料轉送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
對已受理的中藥品種保護申請,將在國家局政府網站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至作出行政決定期間,各地一律暫停受理該品種的仿製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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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中藥品種保護管理工作,突出中醫藥特色,鼓勵創新,促進提高,保護先進,保證中藥品種保護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規範性,根據《中藥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國家局製定了《中藥品種保護指導原則》(附件1),現予印發,並就進一步做好中藥品種保護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照《條例》,認真組織做好中藥品種保護的初審和日常監管工作。要組織對中藥品種保護申報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對已經進行過注冊核查的申報資料,可不再進行核查。對批準保護的品種要建立完整的監督管理檔案,督促企業做好保護期內的改進提高工作。
二、申請中藥品種保護的企業,應按本通知的要求,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局受理中心)報送1份完整資料,並將2份相同的完整資料報送申請企業所在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局受理中心在收到企業的申報資料後,應在5日內完成形式審查,對同意受理的品種出具中藥品種保護申請受理通知書,同時抄送申請企業所在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並將申報資料轉送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
對已受理的中藥品種保護申請,將在國家局政府網站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至作出行政決定期間,各地一律暫停受理該品種的仿製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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