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醫師定期考核工作製度彙編(doc 9頁)
醫院醫師定期考核工作製度彙編(doc 9頁)內容簡介
醫院醫師定期考核工作製度彙編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加強我院執業醫師隊伍的建設和管理,規範醫師執業行為,提高醫師素質,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衛生部《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廳印發《關於內蒙古自治區醫師定期考核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通知》內衛發【2011】13號文件及相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規定所稱醫師定期考核是指醫院按照醫師執業標準對醫師的職業道德、工作成績和業務水平進行的考核。
第三條 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並經注冊在我院執業的醫師的定期考核工作適用本製度。
第四條 醫師定期考核應當堅持客觀、科學、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五條 醫師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其中第二年為考核年度。考核工作應在本考核年度內完成。
第六條 醫院成立醫師定期考核管理委員會,負責本院醫師定期考核的日常監督管理,擬定醫師考核工作製度,製定考核方案,對醫師定期考核工作進行指導和考核結果評定,保證考核工作規範進行。考核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醫師定期考核的組織和實施。
第七條 醫師定期考核包括職業道德評定、工作成績和業務水平測評。
職業道德和工作成績由醫師所在科室進行考核,考核委員會對職業道德、工作成績考核情況進行複核;業務水平測評由考核委員會與醫師所在科室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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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我院執業醫師隊伍的建設和管理,規範醫師執業行為,提高醫師素質,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衛生部《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廳印發《關於內蒙古自治區醫師定期考核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通知》內衛發【2011】13號文件及相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規定所稱醫師定期考核是指醫院按照醫師執業標準對醫師的職業道德、工作成績和業務水平進行的考核。
第三條 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並經注冊在我院執業的醫師的定期考核工作適用本製度。
第四條 醫師定期考核應當堅持客觀、科學、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五條 醫師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其中第二年為考核年度。考核工作應在本考核年度內完成。
第六條 醫院成立醫師定期考核管理委員會,負責本院醫師定期考核的日常監督管理,擬定醫師考核工作製度,製定考核方案,對醫師定期考核工作進行指導和考核結果評定,保證考核工作規範進行。考核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醫師定期考核的組織和實施。
第七條 醫師定期考核包括職業道德評定、工作成績和業務水平測評。
職業道德和工作成績由醫師所在科室進行考核,考核委員會對職業道德、工作成績考核情況進行複核;業務水平測評由考核委員會與醫師所在科室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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