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調整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與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doc 6頁)
有關調整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與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doc 6頁)內容簡介
有關調整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與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內容提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深入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基本國策,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加快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對農林剩餘物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進行調整完善,並增加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現將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銷售自產的以建(構)築廢物、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建築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稅。生產原料中建(構)築廢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於90%。其中以建 (構)築廢物為原料生產的建築砂石骨料應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術要求;以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建築砂石骨料應符合《建築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築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術要求。
二、對垃圾處理、汙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征增值稅。垃圾處理是指運用填埋、焚燒、綜合處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對垃圾進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的業務;汙泥處理處置是指對汙水處理後產生的汙泥進行穩定化、減量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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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深入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基本國策,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加快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對農林剩餘物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進行調整完善,並增加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現將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銷售自產的以建(構)築廢物、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建築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稅。生產原料中建(構)築廢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於90%。其中以建 (構)築廢物為原料生產的建築砂石骨料應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術要求;以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建築砂石骨料應符合《建築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築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術要求。
二、對垃圾處理、汙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征增值稅。垃圾處理是指運用填埋、焚燒、綜合處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對垃圾進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的業務;汙泥處理處置是指對汙水處理後產生的汙泥進行穩定化、減量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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