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技術學院教職員工請假製度(doc 3頁)
某技術學院教職員工請假製度(doc 3頁)內容簡介
某技術學院教職員工請假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本辦法依照本校實際情況訂定之。
第二條教職員工之請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因有事故,必須本身處理者,每學年得請事假合計七日。
二、家庭照顧假:教職員工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學年以七日為限,但該假不列入考績評核。
三、病假: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每學年得請病假合計二十八日。
四、生理假:女性教職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但該假不列入考績評核。
五、婚假: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且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請畢
六、產假: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產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產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產假,並以二十一日為限,且不限一次請畢,惟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但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已請之產假日數。因配偶分娩者,給予陪產假三日,於分娩前後三日內請畢。
七、喪假: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袓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八、器官捐贈假: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第一、二、三款所定之準請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日數,凡到職不滿一年者,應在該年內按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第五、六、七款所定之婚、產、喪假,應在事實發生時辦理,不得將尚未請足之日數,留待日後申請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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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辦法依照本校實際情況訂定之。
第二條教職員工之請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因有事故,必須本身處理者,每學年得請事假合計七日。
二、家庭照顧假:教職員工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學年以七日為限,但該假不列入考績評核。
三、病假: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每學年得請病假合計二十八日。
四、生理假:女性教職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但該假不列入考績評核。
五、婚假: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且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請畢
六、產假: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產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產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產假,並以二十一日為限,且不限一次請畢,惟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但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已請之產假日數。因配偶分娩者,給予陪產假三日,於分娩前後三日內請畢。
七、喪假: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袓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八、器官捐贈假: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第一、二、三款所定之準請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日數,凡到職不滿一年者,應在該年內按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第五、六、七款所定之婚、產、喪假,應在事實發生時辦理,不得將尚未請足之日數,留待日後申請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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