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疫苗經營監督管理意見的通知(doc 9頁)
關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疫苗經營監督管理意見的通知(doc 9頁)內容簡介
關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疫苗經營監督管理意見的通知內容提要:
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現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疫苗經營監督管理意見>的通知》(國食藥監市[2005]278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省實際製定了《山東省疫苗經營企業驗收實施標準(試行)》,請一並貫徹執行。
一、疫苗作為一種預防性生物製品,對儲存、運輸及使用有其特殊的要求。根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規定,藥品零售企業不得從事疫苗經營活動,具備條件的藥品批發企業經批準可以經營疫苗。
二、申請疫苗經營資格的企業,限定為已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批發法人企業。其申辦程序按照《山東省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登記事項變更審查辦法》規定辦理。
三、經營疫苗的條件,除符合《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試行)》外,還應符合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製定的《山東省疫苗經營企業驗收實施標準(試行)》(附件1)。疫苗經營企業的現場驗收,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並填寫《疫苗經營企業驗收實施標準評定表》(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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