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貫徹實施《欠稅公告辦法》的通知(doc 15頁)
有關貫徹實施《欠稅公告辦法》的通知(doc 15頁)內容簡介
有關貫徹實施《欠稅公告辦法》的通知內容提要:
欠稅公告期限:
(一)企業、單位欠稅應當於季度終了後25日內公告;
(二)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稅應當於半年度終了後25日內公告;
(三)走逃、失蹤的納稅人以及其他經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非正常戶欠稅,隨時公告。
對企業、單位納稅人欠繳稅款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繳稅款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欠稅,縣級國家稅務局分別於季度、半年度終了後15日內報地(市)級國家稅務局。
走逃、失蹤的納稅人以及其他經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非正常戶欠稅的,縣級國家稅務局於月份終了後10日內報地(市)級國家稅務局,地(市)級國家稅務局彙總後於月份終了後15日內報省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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