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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加強全市建築業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doc 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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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格式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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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建築業, 個人所得稅, 所得稅管理, 通知
有關加強全市建築業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doc 6頁)內容簡介
有關加強全市建築業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內容提要:
各分局(局)縣局:
為加強全市建築安裝行業個人所得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1996]127號文件規定和省地方稅務局有關文件的規定,現將全市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政策及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對本市設立或承接建築安裝工程作業的建築安裝企業,其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報酬按下列辦法扣繳個人所得稅。
1、對能按規定設立賬簿,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本市建築安裝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其支付給職工的報酬按規定項目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2、對未設立帳簿、不能按規定設立帳簿、或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本市建築安裝企業,應按《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5條及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以及國稅[1996]127號文第六條規定,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工程規模、工程承包合同(協議)和工程完工進度等情況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扣繳個人所得稅。
3、對在本市承包承租各項工程的建築安裝承包個人(包括掛靠別的單位的建築安裝隊伍),對其取得的所得,按不低於實收工程價款的1.5%預扣個人所得稅,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承包人按7%的應稅所得率彙算清繳其承包承租經營個人所得稅。
二、對外地來寧建築安裝企業的征稅規定
1、根據國稅發[1996]127號文第十一條“在異地從事建築安裝工程作業的單位,應在工程作業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對在寧承接、承包建築安裝業務的外地建築安裝企業應就地在寧繳納個人所得稅。
2、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會計帳簿和核算憑證的建築安裝單位,可按稅法規定的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其征收方式的確認,須經主管稅務機關鑒定,具體鑒定手續按第四條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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